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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天佑非法集资案 一审判刑六年 二审改判无罪

重庆宇宙花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天佑于1999年3月清理金融“三乱”开始后,被江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监视居住,4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逮捕。2000年6月初郑的家属得知郑已被逮捕并被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立即向协会请求帮助,协会确定副秘书长、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良、马忠诚为其辩护。

协会得知郑天佑即将受审后,驻会领导详细研究了解案情和证据材料。经律师查证:郑天佑原系南岸区玄坛庙街道办事处主任。19964月提前退休,受聘为市台办所属“重庆市台属、台资企业贷款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会)副主任、经理部经理,全面负责协调会的管理工作,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协调会宗旨是帮助解决台属、台资企业融资困难。郑到职后,在渝中区开设两个门店,以会员入会收取会金、按期给分红的方式,至19993月,共吸收存款5504万余元,陆续兑付3729余万元,余额1775万元。19968月,郑根据同协调会签的协议,报经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批准,经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成立“重庆两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由协调会划转。经营范围:项目投资,资金中介服务。19976月变更登记为项目开发投资、担保等。19976月两岸投资公司在江北区以股东入股缴纳股金、按期分给股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同年9月,经市台办批准,协调会并入两岸公司。并与市台办脱钩。此后两岸公司以收会员会费和股金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至19993月共吸收资金2391万元,已兑付1225万元,20007月又清退704万元,合计有2300万元未清退。案发后,经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该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净值2950。吸收资金的主要去向:1.购买高科技专利并开发其产品;2.兼并南岸电线厂;3.购买土地5383平方米;4.购买两辆轿车一套住房。

协会根据所调查掌握的情况研究认为:郑天佑吸收公众存款,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有上级文件、领导讲话支持,工商登记注册的。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兼并特困企业,使企业起死回生;用于生物工程科研开发,研制的“宇宙花生物液肥”在国内和朝鲜以及东南亚一些国家反映很好,已两次和朝鲜签订合作意向协议,项目前景好;个人没有转移、侵占资金、没有挥霍浪费;吸收的资金大多数已清退,现有资产大于欠债,有清偿能力。至于起诉书中所列虚报注册资本问题,不是事实。两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是协调会划入两岸公司账上,经过验资属实,不存在虚报资本问题。据此,协会研究:一方面由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另一方面,以协会名义,写出《专题反映》,提出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对郑天佑“给出路”不宜定罪科刑的建议,报送有关领导和检察院、法院。

江北区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于2000822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郑天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郑天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协会和律师支持上诉。为了求得二审法院公正判决,协会领导一方面向市检察院一分院汇报案情和对案件的看法,另一方面向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对郑天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进行个案监督的建议》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

一中院对郑天佑上诉案经认真查阅卷证据材料,开庭审理听取上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作出终审判决,于2000年12月28日上午对郑天佑案件宣判。判决书称:“上诉人郑天佑以公司名义吸收大量资金后,用于开发高科技产品和开办企业,资产质量、经营前景良好,并以清退大部分存款,且现有资产大于欠债,有清退债务的能力。从有利于该企业发展,资产增值变现清退,尽早还清债务,又鉴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上诉人郑天佑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另原判认定上诉人郑天佑虚假出资罪的事实有误,定罪判处均不当,并应予纠正。上诉人、辩护人的有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0)江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二、宣告上诉人郑天佑无罪”。宣判后当即将郑天佑释放。

当天,协会驻会领导会见了郑天佑及其家属。鼓励他千方百计依法搞好经营,发展生产,使资产增值变现,还清债务,并为重庆经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郑天佑表示:深深感谢各级领导和协会对他的关心和爱护,有雄心壮志搞好企业,用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开发新产品,为发展农业生产、为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贡献,以此回报党、回报社会、回报关心和爱护他的各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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